(2017)陕0821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聿强与张小宁、李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聿强,张小宁,李宝军,牛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朱聿强,男性,汉族,1953年1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张小宁,女性,汉族,1979年6月出生,陕西省宝鸡市人。被执行人李宝军,男性,汉族,1974年11月出生,陕西省宝鸡市人。被执行人:牛世梅,女性,汉族,1971年02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朱聿强申请执行张小宁、李宝军、牛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小宁、李宝军、牛世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宁、李宝军偿还申请执行人朱聿强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月息2%计算)。被执行人牛世梅(牛艳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被执行人张小宁、李宝军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