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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5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宏文与陈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5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宏文,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陈国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凉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宏文与被执行人陈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宏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宏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城县人民法院(2017)内0925执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