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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中文与徐成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文,徐成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911号原告:周中文,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现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徐成宇,男,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周中文与被告徐成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周中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中文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款项已支付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中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中文负担。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