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常年与杨燕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常年,杨燕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1民初1083号原告:杨常年,男,195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江,系原告杨常年儿子。被告:杨燕山,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威敏,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常年与被告杨燕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常年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江与被告杨燕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威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常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19日的承包款3276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杨燕山承担。诉讼过程中,杨常年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份,被告与原告签署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被告人支付一年承包款后不再支付,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地方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但辖区未设立区级、市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因而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承包款。被告杨燕山答辩称: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说明原告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和无异议;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原则同意,但同时根据原告已经撤回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在被告付款后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原告的土地承包合同自1998年至2028年,则其与被告签订的2015年9月20日至2045年9月19日的土地流转合同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要求终止合同履行。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杨常年在杨楼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1998年至2028年。2015年9月20日,杨燕山与杨常年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15年9月20日至2045年9月19日、共计2.52亩、每年转包价3276元、每年10月份前后交纳费用、双方争议协商不成向地方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2015年10月份前后,杨燕山交纳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的转包款,后未再支付转包款。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村工作办公室2017年5月17日出具证明,证实该区未设立区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焦作市农业局2017年5月11日出具证明,证实该市未设立市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上事实,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焦作市农业局出具的证明、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的主张争执焦点在以下几个方面,本院一一分析认定如下:1.原告主张的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19日的承包款是否已至履行期限。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19日的土地承包费履行期限应在2016年秋后十日,原告起诉时该承包费履行已界履行期限;2.原告主张给付该年度的承包费以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否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本院认为合同的继续履行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给付合同款项,即主张履行合同价款属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之一。此外,合同解除权作为形成权,需当事人明确行使,在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或无其他合同终止履行情形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关于合同终止履行的主张不予支持;3.关于合同继续履行性的相关问题。土地经营权属于物权,原告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至2028年,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截止日期为2045年,但无权处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如因原告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被告损失,被告可另案主张要求赔偿,其以此作为本案中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抗辩理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燕山于判决生效三日内给付原告杨常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价款3276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杨燕山承担,暂由原告杨常年垫付,待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玉新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2017)豫082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具体内容表述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