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黄忠与被告杨丽、严德银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杨丽,严德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637号原告:黄忠,男,出生于1976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杨丽,女,出生于1976年9月22日,苗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严德银,男,出生于1969年10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黄忠与被告杨丽、严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黄忠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忠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黄忠负担。审判员 何凤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