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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德秀与郑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秀,郑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8民初894号原告:刘德秀,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州省金阳县。被告:郑建波,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秀与被告郑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德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秀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建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德秀负担。审判员  习文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