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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敬杰与金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敬杰,金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黄敬杰,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金树伟,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黄敬杰与金树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树伟在颍上县古城镇财政所有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树伟在颍上县古城镇财政所的补偿款252386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