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敬杰与金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敬杰,金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黄敬杰,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金树伟,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黄敬杰与金树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树伟在颍上县古城镇财政所有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树伟在颍上县古城镇财政所的补偿款252386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