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淅生与淅川县龙城街道红旗社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淅生,淅川县龙城街道红旗社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354号原告:王淅生,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淅川县。被告:淅川县龙城街道红旗社区。法定代表人:肖治乐,系龙城街道红旗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富军,男,汉族,1955年2月27日出生,系龙城街道红旗社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国伟,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王淅生诉被告淅川县龙城街道红旗社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淅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淅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淅生负担。审判员 胡建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