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禹晓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禹晓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388号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1288号御邦小区85栋101房。法定代表人:石运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虎,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龙,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晓慧,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禹晓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匡迪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