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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苏显富、杨小虎与杨小虎、昝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显富,杨小虎,昝小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359号原告:苏显富,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杨小虎,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昝小敏,性别:××,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苏显富诉被告杨小虎、昝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苏显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显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显富负担。审判员  晁世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