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金一、安徽大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金一,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大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西路115号本院在执行金一与安徽大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81民初4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启智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