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天虹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虹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虹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465室,组织机构代码721451522。法定代表人:官丽萍。被执行人: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村双桥中路甲8号,组织机构代码795134888。法定代表人:王辉。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京仲裁字第047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虹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三万三千四百四十九元九角一分。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十五万二千九百八十二元四角一分(暂计算至裁决作出之日,最终应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六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褚晓勇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庞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