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敬丽、主父文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敬丽,主父文光,赵一婷,王川,王立英,王晶晶,陈雪娇,季晓林,王金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执异44号申请人:许敬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主父文光,男,汉族。被执行人:赵一婷,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川,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立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晶晶,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雪娇,女,汉族。被执行人:季晓林,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金晓,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主父文光与被执行人季晓林、王金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晶晶、陈雪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一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川、王立英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申请人许敬丽于2017年7月20日前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上述四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上述四案的审理结果法律文书、其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本院查明,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12日、同年2月18日、同年2月20日、同年3月17日分别作出(2016)鲁1311民初4154号民事调解书、(2016)鲁1311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131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13**民初4921号民事调解书,各为赵一婷,王川、王立英,王晶晶、陈雪娇,季晓林、王金晓对主父文光确定了法定义务。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4月26日、5月8日、5月10日对上述四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申请本院执行,执行实施案号分别为(2017)鲁1311执772号、774号、764号、658号。2017年6月3日,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在上述四执行实施案件中对七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有偿转让予申请人所享有。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上述变更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协议将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四执行实施案件七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有偿转让给申请人享有,并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上述债权,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许敬丽为(2017)鲁1311执658号、764号、772号、774号四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解文慧审判员 张广林审判员 宫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欣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