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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7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陶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7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法定代表人李云泽,行长。被执行人:陶军,男,汉族,1984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陶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仲裁委员会(2015)渝仲字第89号裁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委托京东网司法拍卖网拍卖被执行人陶军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228号宝桐花园B栋1-6-2的房屋(产权证号:201房地证2012字第××号)。2017年7月14日,葛民(公民身份号码:)以49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陶军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228号宝桐花园B栋1-6-2的房屋(产权证号:201房地证2012字第××号)的查封。二、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228号宝桐花园B栋1-6-2的房屋(产权证号:201房地证2012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葛民(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葛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文审 判 员  段 宇代理审判员  吴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渝01执720号之二重庆市渝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陶军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6)渝01执720号之二执行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陶军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228号宝桐花园B栋1-6-2的房屋(产权证号:201房地证2012字第××号)的查封。二、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228号宝桐花园B栋1-6-2的房屋(产权证号:201房地证2012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葛民(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012195319)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葛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附:(2016)渝01执72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尹强(023-67679304)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