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506号原告:孙某,女。被告:李某,男。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