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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506号原告:孙某,女。被告:李某,男。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