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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7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敬和与高太勇、高太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黑7507执恢字第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敬和与高太勇、高太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5)桦林商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太勇、高太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敬和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太勇、高太锐给付欠款本息259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太勇、高太锐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5)桦林商初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5)桦林商初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