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6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玉侠与郭佳、夏邑县通达城乡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侠,郭佳,夏邑县通达城乡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635号原告:李玉侠,女,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郭佳,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夏邑县通达城乡客运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东环路口夏邑客运总站。负责人:刘桂英,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763104289。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河南省商丘市文化路与平原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负责人:郭业胜,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0873967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侠诉被告郭佳、夏邑县通达城乡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玉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玉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