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苗海珍与商小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海珍,商小亮,李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84号原告:苗海珍,现住农安县。被告:商小亮,现住农安县。被告:李双,现住农安县。苗海珍与商小亮、李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苗海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海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苗海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