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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朱曙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东,朱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299号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朱曙光,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卫东与被执行人朱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错列申请执行标的,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