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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陈长仁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陈长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312号江盛楼6层603室。法定代表人:陈晓彬,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长仁,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长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