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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塘支行、俞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塘支行,俞量,诸暨市经川纺织有限公司,楼金川,孟月芳,俞钧,俞小平,孟姜萍,俞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276号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塘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湖塘村西跨湖362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2485-7。负责人:王亮。委托代理人:秋益味、金立勇,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俞量,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诸暨市。被申请人:诸暨市经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应店街镇十二都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681685586955Y。法定代表人:楼金川。被申请人:楼金川,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诸暨市。被申请人:孟月芳,女,1964年9月2日出生,住诸暨市。被申请人:俞钧,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诸暨市。被申请人:俞小平,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住诸暨市。被申请人:孟姜萍,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住诸暨市。被申请人:俞一敏,男,1948年4月8日出生,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塘支行诉被申请人俞量、诸暨市经川纺织有限公司、楼金川、孟月芳、俞钧、俞小平、孟姜萍、俞一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塘支行于2017年0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俞量、诸暨市经川纺织有限公司、楼金川、孟月芳、俞钧、俞小平、孟姜萍、俞一敏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俞量、诸暨市经川纺织有限公司、楼金川、孟月芳、俞钧、俞小平、孟姜萍、俞一敏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