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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金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1刑初184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金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均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3月1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金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大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金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金猛在岳阳市君山区毒贩“李某”手里购买毒品海洛因和冰毒,除自己吸食外,还进行贩卖。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2月26日11时许,吸毒人员方球保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周金猛,要求购买10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并约定在杨林乡和平村的眉山岔道上交易,不久二人来到该地,被告人周金猛给了方球保用塑料袋包装的一小包海洛因,方球保付了100元钱。2、2017年3月6日19时许,吸毒人员周某军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周金猛要求购买毒品,约定在杨林邮政局前交易,之后被告人周金猛在该处卖给周某军100元冰毒。3、2017年3月14日20时许,吸毒人员付某华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周金猛,要求购买毒品,不久两人在约定的杨林街公路上进行了交易,被告人周金猛卖给付某华100元冰毒。4、2017年3月14日10时许,吸毒人员徐某标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周金猛,要求购买毒品,之后两人在约定的杨林乡大同炮厂前进行了交易,被告人周金猛卖给徐某标100元的海洛因。5、2017年3月16日11时许,徐某标又向被告人周金猛购买100元海洛因,两人在杨林乡大同炮厂前交易时,被杨林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周金猛身上查获海洛因2.97克、冰毒0.39克。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金猛的供述与辩解,吸毒人员徐某标、周某军、付某华、胡某雄的证人证言,检验报告,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查获的毒品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金猛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金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金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金猛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周金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金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周金猛缴获在案的海洛因2.97克、冰毒0.3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黎三定人民陪审员  龙 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静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