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冼七与四会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七,四会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2行初34号原告冼七,男,汉族,1949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被告四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会市行政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刘泾波,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黄志坚,该市法制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宇亨,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冼七诉被告四会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冼七撤回对被告四会市人民政府的起诉。审判长  彭卓腾审判员  潘启智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嘉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