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连成申请执行赵春华确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成,赵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683号申请执行人李连成,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春华,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连成申请执行赵春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连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确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5执68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书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