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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杜晓阳与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张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阳,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736号原告:杜晓阳,女,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鹏程,北京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XX,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涛,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卧龙区。原告杜晓阳与被告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张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晓阳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进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晓阳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已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为,原告杜晓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晓阳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晓阳承担。审判员  胡进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