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17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松阳、何浩与重庆新汇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松阳,何浩,重庆新汇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633号原告:何松阳,男,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熊小芳,女,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何浩,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亚,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新汇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磁建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042841586。法定代表人:秦将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松阳、何浩与被告重庆新汇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松阳、何浩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马劲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韩先华书 记 员 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