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7101行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徐坤元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坤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705号起诉人徐坤元,男,194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朱惠慈(系起诉人徐坤元之妻),194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起诉人徐坤元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请求:一、判令被起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严肃处置徐坤明违法骗报的户口,恢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二、判令被起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和精神抚慰金。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处置违法骗报的户口,其实质是对公安机关于1999年9月15日对徐坤明的户籍登记行为不服,而起诉人至2017年才提起诉讼,已明显超过5年的起诉期限。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徐坤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敏敏审 判 员  朱弘煜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泽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