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字第8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字第8363号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4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89498542。法定代表人薛德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祥,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尹强斌,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刘涛,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某某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审理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