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4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占平、张俊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占平,张俊英,刘平,王晓旭,张俊,张锐,田郑,左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4983号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鲜。被告刘占平,男。被告张俊英,女。被告刘平,男。被告王晓旭,女。被告张俊,女。被告张锐,男。被告田郑,男。被告左静,女。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套农商行)与被告刘占平、张俊英、刘平、王晓旭、张俊、张锐、田郑、左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套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鲜、被告张俊英、刘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占平、王晓旭、张俊、张锐、田郑、左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套农商行因被告刘占平、张俊英未返还其借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刘占平、张俊英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付利息;2、被告刘平、王晓旭、张俊、张锐、田郑、左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查明的事实,2015年4月7日,被告刘占平、张俊英向原告河套农商行借款300000元并签订商户联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8‰,按季结息,若被告刘占平、张俊英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计算,为月利率16.2‰。被告刘平、王晓旭、张俊、张锐、田郑、左静约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款本金至今未还,利息清偿至2017年6月20日。现原告河套农商行请求判令被告刘占平、张俊英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付逾期利息,被告刘平、王晓旭、张俊、张锐、田郑、左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占平、张俊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刘平、王晓旭、张俊、张锐、田郑、左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刘平、王晓旭、刘占平、张俊英、张俊、张锐、田郑、左静负担2900元,退还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利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欢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