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军与陈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陈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901号原告:陈军,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水军,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陈军与被告陈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道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章 文书 记 员 吴仕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