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骆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骆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137号原告周某某,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王福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骆某某,现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骆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荣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知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