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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骆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骆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137号原告周某某,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王福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骆某某,现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骆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荣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知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