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22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天明、容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明,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陈天明,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容芳,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陈天明申请容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5865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恢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宾华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