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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振标、广西贺州市在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振标,广西贺州市在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罗振标,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在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鞍山西路远东国际城百胜苑10A3号。申请执行人罗振标与广西贺州市在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助理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