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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2行审78号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辉,局长。委托代理人:侯继华,该局莱城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宗。委托代理人:杨英勇,该公司副总工程师兼计划部主任。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被申请执行人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2008年11月占用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水浇地1648.6平方米、菜地3661.7平方米、农村道路299.7平方米,共计土地5610平方米建液氨区,所占位置符合高庄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以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莱芜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作出莱国土资(市区)罚字[2016]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处罚内容是: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61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6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处罚款165303元。本院经审查认定: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市区)罚字[2016]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6月27日送达给华能��芜发电有限公司。2016年8月24日,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缴纳了罚款165303元。法定期限内,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4日对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进行了催告,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对其他处罚事项未予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市区)罚字[2016]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完全履行,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市区)罚字[2016]2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处罚内容第一项、第二项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由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华审判员 郝永秀审判员 韩继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军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