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婧与被执行人李梅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3执保228号申请执行人:秦婧,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梅英,女,194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秦婧与被执行人李梅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2367号民事裁定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婧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财产保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236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