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蚌埠上理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与蚌埠市丰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上理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蚌埠市丰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991号原告:蚌埠上理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山路7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4982817W。法定代表人:荆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瑞磊,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红雨,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丰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8318号(上理大科技园蚌埠基地南区9#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35643390D。法定代表人:侯抗,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雷,男,汉族,1989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该公司员工。原告蚌埠上理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丰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蚌埠上理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瑞磊、被告蚌埠市丰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蚌埠上理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欠付的租金计34908元及相应违约金7890.16元(违约金以被告欠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2月26日暂算至2017年4月23日,之后经同样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欠付租金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欠付的日常管理费1638元及相应违约金270.34元(违约金以被告欠付的日产管理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7月1日暂算至2017年4月23日,之后以同样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欠付的日常管理费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8月26日期间水电费121.5元及利息损失(以12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8月26日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应的《关于租用房屋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坐落于蚌埠市黄山大道8318号上海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蚌埠基地产业南区9#三层的房屋,租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该租赁期满前,原被告又续签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承接上期租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被告应支付的租金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打八折。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一直未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合计34908元,未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日常管理费合计1638元,及从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期间的水电费合计121.5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蚌埠市丰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合同审批表、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关系,以及双方关于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的约定,约定租金为2909元/月,2016年全年没有支付租金,2016年7月-12月的管理费没有缴纳;4.产业区用电报表、产业区用水报表、缴费通知单,证明被告在2016年4月25日-2016年12月26日用电量、用水量,及欠缴水电费121.50元,原告曾向被告催要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4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BBSL-ZL〔2015〕-049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应的《关于租用房屋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坐落于蚌埠市黄山大道8318号上海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蚌埠基地产业南区9#三层的房屋,租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该租赁期满前,原被告又续签编号为BBSL-ZL〔2015〕-105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应的《关于租用房屋的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限承接上期租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被告应支付的租金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打八折,即实际月租金为2909元,支付方式为按季度支付,并约定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一直未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合计34908元,未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日常管理费合计1638元,及从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期间的水电费合计121.5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背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认可尚欠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34908元、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日常管理费1638元、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11月28日水电费121.50元,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预先支付的保证金3637元可以冲抵被告所欠费用,故冲抵后的被告欠款为33030.5元。原被告双方约定违约金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5‰计算,因违约金的性质主要为补偿性而非惩罚性,原告不能按期收到租金损失的亦应是利息,故在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明显不合理情况下,本院按每日逾期付款金额的0.175‰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蚌埠市丰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蚌埠上理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管理费等合计人民币3303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13.87元(违约金每日按0.175‰计算,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二、驳回原告蚌埠上理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1元,由被告蚌埠市丰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葛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永振书 记 员 彭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