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1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黄坤、王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坤,王巧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87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029161。法定代表人:辛中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剑杰,系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春平,系该宜春分行员工。被申请人:黄坤,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王巧云,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所地:樟树市。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被申请人黄坤、王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查封、冻结裁定。2017年7月2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以被申请人黄坤、王巧云仅提供名下房产作为抵押,并未对该笔授信签订保证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3236064.19元的冻结。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以被申请人黄坤、王巧云仅提供名下房产作为抵押,并未对该笔授信签订保证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3236064.19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坤、王巧云银行存款3236064.19元的冻结。审判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