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0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77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组织机构代码某某。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公司财务总监。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组织机构代码某某。法定代表人万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148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6602.02元,案件本诉受理费1562元,保全费1214元,反诉受理费18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68.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376.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丘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