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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77号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勉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黄超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万元,并承担截止2013年3月20日的利息17429.28元及后续利息。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黄超本次偿还借款22300元,现黄超已按执行通知书将执行款22100元及执行费200元履行完毕。执行款22100元已兑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77号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