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77号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勉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黄超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万元,并承担截止2013年3月20日的利息17429.28元及后续利息。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黄超本次偿还借款22300元,现黄超已按执行通知书将执行款22100元及执行费200元履行完毕。执行款22100元已兑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77号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