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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韩丽丽与张权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丽,张权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1625号原告韩丽丽,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权学(曾用名张双学),现下落不明。原告韩丽丽诉被告张权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权学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承包了扶余市隆昌花园小区二期、永兴家园小区等建筑工程,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所承包的工程安装苯板,苯板安装完毕后,双方经结算劳务费为人民币70000元整,因当时被告无现金给付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1枚。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了12000元,尚欠58000元未能给付。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58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欠条1枚。被告张权学未答辩、未到庭、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承包了部分建筑工程,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所承包的工程安装苯板,苯板安装完毕后,双方经结算劳务费为人民币70000元整,被告于2014年1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1枚。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了12000元,尚欠580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举证过程在卷为凭,依法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未付报酬,出具欠条1枚,后未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请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保护。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权学(曾用名张双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韩丽丽欠款人民币58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冬颖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   丽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浩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