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西丙申饲料发展有限公司、唐礼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丙申饲料发展有限公司,唐礼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丙申饲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下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422212X。法定代表人:陈亨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礼安,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上诉人江西丙申饲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礼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赣0982民初559号之二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丙申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且民诉法的管辖原理为原告就被告,本案不属于被告就原告的特殊情形。由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南昌市经开区法院管辖,樟树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案至南昌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唐礼安诉请要求丙申公司偿付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唐礼安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为合同履行地,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丙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挺审判员 胡劲松审判员 邓育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