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华彩萍、贾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彩萍,贾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华彩萍,女,194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贾邦华,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华彩萍与贾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6)宜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