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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玉波与哈尔滨市南岗区冠龙商贸服饰行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波,哈尔滨市南岗区冠龙商贸服饰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波,女,195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冠龙商贸服饰行,经营场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禧年小区*栋*单元**层*号。经营者:齐玉兰,女,196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波与哈尔滨市南岗区冠龙商贸服饰行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押金90060.88元、违约金43229元、案件受理费2966元、公告费560元,并承担执行费19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