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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行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诚、霍山县公安局衡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诚,霍山县公安局衡山派出所,马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5行终9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诚,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霍山县公安局衡山派出所,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负责人洪庆,霍山县公安局衡山派出所所长。一审第三人马坤,男,1976年9月12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黄诚因不服霍山县公安局衡山派出所对马坤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皖1525行初12号行政判决,黄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诚以实质性争议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认为,黄诚撤回上诉和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黄诚撤回上诉;二、准许一审原告黄诚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黄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思荣审判员  张西湖审判员  刘莹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