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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卜某、卜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卜某,卜某1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143号原告:刘某,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卜某,女,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卜某1,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刘某与被告卜圆圆、卜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在继承其父亲卜立伟遗产范围内,连带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息,至还清时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卜某、卜某1是卜立伟的女儿。2017年1月19日,二被告的父亲卜立伟为给工地工人幵支,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约定在2017年2月18日还款,并亲自署名、按印给原告出具欠据。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清偿借款。2017年4月份,卜立伟因病死亡,原告与二被告协商如何还款时,二被告矢口否认其父亲生前在原告处借款这一事实。原告认为,欠款人卜立伟生前留有位于双阳区荣盛首苑小区6栋3单元402室房屋等遗产,据法律规定,二被告继承遗产有责任承担债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开庭审理前,被告卜某、卜某1向法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本院认为,现卜立伟遗产尚未分割,被告卜某、卜某1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之规定,不应当将二被告列为当事人,原告刘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全部退回原告刘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琼—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