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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4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向日葵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司、陈旭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日葵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司,陈旭光,临安兴农担保有限公司,陈晓良,裘国洪,黄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4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日葵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261室,组织机构代码:095199293。法定代表人程壮。被执行人陈旭光,男,1968年5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临安兴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960号,组织机构代码:69455721-6。法定代表人陈晓良。被执行人陈晓良,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裘国洪,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黄凤英,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向日葵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司与陈旭光、临安兴农担保有限公司、陈晓良、裘国洪、黄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50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日葵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电子商务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实。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本案的抵押车辆,因该车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向日葵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司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鸿云执行员  周利峰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凌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