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4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447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447号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陆胜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兵,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勤云,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312国道104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陆凤元,董事长。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63元,减半收取4932元,由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