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潍坊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9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浮烟山放飞场观礼台。法定代表人:陈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桂秀,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谢玲,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之一801-810房。法定代表人:彭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永泽,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潍坊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境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潍坊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7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2、改判恒润公司无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606.5元为本金,按0.2%日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3、改判恒润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204000元。4、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怡境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二期设计费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恒润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恒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根据双方签订的《景观工程设计顾问设计合同》(甲方为设计委托方恒润公司,乙方为设计承揽方怡境公司)第6.2条约定:甲方确认乙方所提交的方案成果设计图纸后十天内支付分期实际设计面积设计费的25%。第6.3.2条约定:乙方在完成阶段工作内容后,提交请款函件及相应的确认凭据向甲方申请设计费用。每次请款,乙方先提交收款收据,甲方应在上述6.2条款所约定的时限内支付有关款项予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项后五天内提交正式发票给甲方。合同第三条约定:本项目园景设计分成园景概念方案设计、方案成果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四个阶段。因此,只有在方案成果设计图提交,且乙方提交请款函、相应的确认凭据、收款收据后,方达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现二期设计乙方仅提交了概念方案设计,没有提交方案成果设计、请款函、收据等相关付款凭据,尚未达到二期进度款支付条件,因此甲方有权不支付进度款,更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判决合同解除。据此,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且在本案判决生效时方得解除。设计费的支付应当适用《景观工程设计顾问设计合同》8.2条的约定,据实结算设计费用,而不应适用逾期付款的违约条款。二、恒润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恒润公司支付204000元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l、恒润公司从未提出解除合同,也表达了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意愿,现因怡境公司提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故恒润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合同。既然不是恒润公司主动解除合同,当然不应当支付违约金2、不论从双方签订的《景观工程设计顾问设计合同》的名称还是合同内容来看,恒润公司、怡境公司系涉案合同的设计委托方和设计承揽方,显然双方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承揽合同,双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或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恒润公司作为委托人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因此,即便是恒润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也是行使法定解除权,不存在违法解除之说,当然不需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3、即便是恒润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根据设计费用分期计算的约定,违约金也只能依据二期设计费用为基数进行计算(即40020*17*10%=68034元),而非按照整个项目设计总费用作为基数进行计算得出的204000元。怡境公司辩称:1、合同是因为恒润公司的单方解除通知而解除的,并非双方协商解除,该合同解除自恒润公司在复函中明确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生效。2、合同约定的二期设计费付款条件系因为恒润公司的原因而导致付款条件无法成就。怡境公司主张的是合同解除后的设计费结算,恒润公司迟延支付结算设计费应该按照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3、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对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为恒润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导致怡境公司合同未履行部分可得利润损失,恒润公司应该予以赔偿,而且合同10.3条对于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也有明确约定,恒润公司应该按照此约定向怡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怡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恒润公司立即向其司支付潍坊浮烟山地块一期景观设计结算尾款84903.4元及自2015年5月9日起,以84903.4元为基数,按照0.2%/日向其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日止;2、恒润公司立即向其司支付潍坊浮烟山地块二期景观概念阶段设计结算尾款34017元,并自2015年5月9日起,以34017元为基数,按照0.2%/日向其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日止;3、恒润公司因单方终止《山东潍坊浮烟山地块景观工程设计顾问合同》向其司支付赔偿20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恒润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2日,怡境公司(设计承揽方、乙方)、恒润公司(设计委托方、甲方)签订《景观工程设计顾问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山东潍坊浮烟山地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地址位于山东潍坊浮烟山,项目规模为总占地面积约328000平方米,其中景观设计面积约120000平方米(景观设计面积=总用地红线面积-建筑基底面积-私家花园面积-不需进行园林铺装的道路面积+需进行园景设计的架空层面积+屋顶花园面积)。设计服务阶段:本项目园景设计共分园景概念方案设计、方案成果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协助竣工验收五个阶段。具体设计范围:(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园景设计范围示意图》)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室外部分的园景环境设计;首层建筑退缩空间园景环境设计;建筑架空层的软硬景观设计及架空层内墙面、天花硬景装饰设计。具体设计内容包括总体景观规划设计;各重要景观节点效果展示设计,包括主次入口、大门、广场、中心景区;园景总体平面布置及竖向高程详细设计;园景建筑及小品设计;园区路径设计;架空层内墙面、天花硬景及装饰设计;景观水体设计;园景植物绿化设计;园景相关之结构工程设计;园景水体及绿化相关之给水排水、喷淋、浇灌系统设计;园景相关配电系统、灯光照明设计(不含灯光控制系统);园区雕塑品及艺术摆设品(如座凳、花盆、屏风、垃圾筒等)提供款式、型号、尺寸、位置、材料方面建议;健身设施选型设计(提供类别、规格、位置、材料的建议);园建重要材料的选样及确定;视委托单位要求推荐重要材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配合并协助甲方进行相关工种的图纸审核。设计阶段进程及设计工期:本项目园景设计分成园景概念方案设计、方案成果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四个阶段。3.1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注:按甲方开发进度具体分期(暂分为四期)分别提交图纸]。3.1.1阶段工作内容: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已获政府批准之总平面图、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地形标高测绘图纸等,咨询甲方意见并与其或有关顾问沟通,按照甲方的设计要求,进行园景概念方案设计。3.1.2阶段设计深度:本阶段提供园景总体平面规划,功能分区,园道交通组织,景观轴线设计,景观节点初步效果示例,相关设计分析及说明,体现园林景观的概念性效果及设计风格。3.1.3阶段设计工期:本阶段按甲方具体开发进度分期(区)进行,各期设计工期平均25个日历日,一期设计工期以合同签定后,乙方收到上述3.1.1所述设计依据之基础资料及首期款项之日起计(两者需同时具备)。其后各期设计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开始该期设计后,乙方收到设计所需之基础资料之日起计。3.1.4甲方收到乙方本阶段设计图纸或听取乙方设计汇报后2个日历日内进行设计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3.2方案设计成果阶段。3.2.1阶段工作内容:甲方认可方案概念设计后,结合甲方意见,乙方对上阶段设计进行深入和细化设计,形成园景方案设计成果。3.2.2阶段设计深度:本阶段完善园景总体平面规划,完善园道交通组织,增加园景地形规划及竖向高程设计,分区进行细化深入设计,完善景观轴线设计,对各主要景观节点作详细设计分析、提供空间效果设计或意向图像、种植设计方案、总灯光设计方案。3.2.3阶段设计工期:本阶段按甲方具体开发进度分期(区)进行,各期设计工期平均20个日历日,各期设计时间以甲方认可该期上一阶段设计,确认本阶段进程开始并付清上一阶段设计费用之日起计。3.2.4甲方收到乙方本阶段设计图纸或听取乙方设计汇报后,需要在2个日历日内对方案设计成果图纸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若甲方对该成果设计所要求修改的意见并不影响园景布局,设计修改量比例少于10%,同时甲方要求或同意乙方开始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的,视同甲方认可本阶段的设计成果。3.3施工图扩初阶段。3.3.1阶段工作内容:乙方在甲方确认方案设计成果后,或甲方对方案设计成果有修改意见但所要求修改的意见不影响园景布局,设计修改量较少,甲方要求或同意乙方开始本阶段的设计工作,乙方对该部分方案成果进行修改并在方案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扩大初步设计。3.3.2阶段设计深度:本阶段基本确定各园林景点及园景设施的平面布局,园林环境地形标高设计;展示各景观建筑及节点的款式、体量、感官效果;提出绿化布局造型、植物品种、园景灯光配置、给水排水等初步方案;确定园建铺地材料意向。3.3.3阶段设计工期:本阶段按甲方具体开发进度分期(区)进行,一期设计工期25个日历日,其后各期设计工期平均30个日历日,各期设计时间从甲方认可方案设计成果后,付清上一阶段设计费用并书面确认或通知本阶段进程开始之日起计。3.3.4甲方收到乙方本阶段设计图纸或听取乙方设计汇报后,应进行认真而慎重的审核,在5个日历日内书面回复意见,对扩初设计成果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若扩初设计修改量不大(少于10%),同时甲方要求乙方马上开始下阶段施工图设计的,视同甲方认可本阶段的设计成果,对需要进行修改的部分由乙方直接在施工图中进行反映即可。3.3.5由于本阶段设计基本已经展示出园景设计的最终效果,乙方日后的施工图设计是在此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故甲方需要对本阶段设计成果图纸进行认真而慎重的审核,若日后甲方需要变更已认可的扩初设计成果,甲方应额外支付设计变更费用,具体双方友好协商解决。3.4施工图设计阶段。3.4.1阶段工作内容:本阶段的设计是指乙方根据甲方所确认的施工图扩初设计成果,制作出符合施工所需的CAD工程图纸。3.4.2阶段设计深度:本阶段设计成果细详包括园景建筑、结构、水体造景、给水排水、配电照明、植物绿化,所设计的内容及深度达到施工要求。3.4.3阶段设计工期:本阶段亦按甲方具体开发进度分期(区)进行,各期设计又细分为硬景(建筑和结构部分)、水电、绿化软景设计。3.4.3.1硬景设计工期为40个日历日,从甲方认可该期施工图扩初设计成果后,付清该期上阶段设计费用,甲方全部提供最终的建筑首层平面图、建筑标高定位图、各工种管线平面图、地下车库柱网图等设计所需资料给乙方之日起计。3.4.3.2水电和绿化软景施工图在乙方提交硬景施工图后5个日历日提交。3.5相关事项。3.5.1甲方在收到乙方各阶段设计图纸后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审定并回复意见,视为接受并认可该阶段设计成果。3.5.2设计相关的依据和基础资料甲方应在乙方相应设计阶段开始前提供(具体详见附件二、《园景设计各设计阶段所需依据及基础资料清单》),如因甲方不能及时提供,允许乙方顺延交图时间。3.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将原定分区进行的设计改在同一期间叠加进行或穿插进行,应与乙方商定一个合理的设计工期,否则乙方可以按原定工期乘以叠加分区数量来确定设计交工工期。四、各阶段所提交的设计成果图纸。4.1方案概念设计阶段,乙方提交一式三份的A3设计成果图集,及一份电子文件光碟,由乙方前往甲方约定之办公场所提交图纸,并同时向甲方作概念设计方案汇报。4.1.1提供景观方案概念设计总体平面图(A1或A2图幅);4.1.2提供景观方案概念设计景观分析平面图(A1或A2图幅,用照片解释乙方每个设计景点的构思);4.1.3提供交通组织分析图;4.1.4提供功能分区平面图。4.2方案成果设计阶段。本阶段乙方提供一式三份的A3设计成果图集,及一份电子文件光碟,由乙方前往甲方约定之办公场所提交图纸,并同时向甲方作本阶段设计汇报。4.2.1提供景观方案成果设计总体平面(A1或A2图幅);4.2.2提供景观方案成果设计竖向设计方案(设计场地大剖面关系图,三至五张A1或A2图幅);4.2.3提供景观分析图(a、交通流线分析;b、景观区域分块;c、景点分布);4.2.4提供局部景点效果图(A3幅面手绘或电脑效果图三张)。4.3施工图扩初设计阶段。本阶段乙方提供一式三份的A3设计成果图集,及一份电子文件光碟。本阶段由乙方前往甲方约定之办公场所提交图纸,并同时向甲方作本阶段设计汇报。4.3.1提供景观总平面设计图(包括所有户外家居之位置);4.3.2提供总体及局部的饰面彩图;4.3.3提供景观设计竖向布置图(包括竖向高程设计及必要的剖面关系图);4.3.4提供景观建筑小品平、立面及剖面彩图(A3);4.3.5提供景观水体平、立面及剖面彩图(A3);4.3.6提供景观道路、铺装及小品饰面做法详图;4.3.7提供景观绿化设计平面及所用植物品种介绍彩图(A3);4.3.8提供景观给排水布点平面图及灌溉布置图(A3);4.3.9提供景观电气、灯位布点平面图(A3);4.3.10提供景观室外灯具、户外家具及户外选材的颜色型号选择。4.4施工图设计阶段。本阶段乙方提供A2蓝图图集一式八份,装订成册,附带各工种平面图的电子版文件一份(不含节点大样电子文件)。乙方以邮寄的方式提交图纸。4.4.1提供景观总平面布置图及放线图;4.4.2提供景观竖向设计布置图(包括竖向高程设计、综合管线图及剖面关系图);4.4.3提供景园建筑、小品施工图。包括:4.4.3.1广场、需进行园林铺装的景观车道、人行步道、平台等图纸;4.4.3.2景观亭、景观花架、景观塔等图纸;4.4.3.3景观墙、梯阶、栏杆等图纸。4.4.4提供景园水体施工图。包括:4.4.4.1人工湖、人工塑石溪涧或天然石溪涧图纸(不含人工湖过滤设计);4.4.4.2喷泉、叠级喷泉、景观水池施工图;4.4.4.3泳池施工图(不含水处理设计);4.4.5提供景园绿化设计及植物种植设计图。包括:4.4.5.1植物配植设计平面图(按乔木、灌木和地被图区分);4.4.5.2植物的规格、数量(苗木清单)。4.4.6提供景园给排水及景园电气设计施工图。包括:4.4.6.1户外灯具、电气线路布置图;4.4.6.2照明灯具的造型及型号选择及电气系统设计图;4.4.6.3景园水体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图;4.4.6.4自动灌溉系统设计图(或人工引水点设计)。4.4.7提供景观设计之材料明细表、材料样品及户外家具成品设备造型图片(座椅、垃圾桶等)。4.4.8提供总工程造价概算。六、设计费用及付款方式。6.1设计费用。6.1.1本项目园景工程设计费用,双方同意暂按园林设计面积12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7元计算,项目合计设计费用为2040000元。其中方案设计阶段(方案概念20%、方案成果20%)占费用比例40%,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扩初设计25%、施工图设计25%、竣工验收10%)占费用比例60%。6.1.2双方约定如果实际设计面积与合同上款暂定面积不符,则按实际设计面积结算支付设计费。6.2付款方式(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金额(万元)付款时限115%(合同定金)30.6合同签定后,甲方十天内支付。225%按分期实际设计面积计算甲方确认乙方所提交的方案成果设计图纸后十天内支付。325%按分期实际设计面积计算甲方确认乙方所提交的施工图扩初设计图纸后十天内支付。425%按分期实际设计面积计算乙方提交施工图设计图纸后,甲方于十天内支付。510%按分期实际设计面积计算甲方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际面积进行结算,余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十天内支付。6.3相关约定。6.3.1若本项目方案概念、方案成果、施工图扩初及施工图设计阶段按甲方要求分期(区)进行,上表第2次至第5次付费也相应分期进行,甲方需根据乙方完成的实际面积及设计阶段按相应比例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分期完成设计的,设计费用计算办法如下:应付设计费=实际设计取费面积×设计单价×该阶段应付设计费的比例。6.3.2乙方在完成阶段工作内容后,提交请款函件及相应的确认凭据向甲方申请设计费用。每次请款,乙方先提交收款收据,甲方应在上述6.2条款所约定的时限内支付有关款项予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项后五天内提交正式发票给甲方。6.3.3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6.3.4上述设计费不包括该项目报建、报批手续费用。6.3.5因甲方设计费支付滞后,允许乙方顺延图纸交付时间。6.3.6甲方承诺在乙方交付相应阶段图纸之日起计十二个月内,工程尚未竣工的,甲方须结清并支付设计费的余款给乙方。6.3.7若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住宅样板私家花园景观设计,则该景观设计按套数计费,设计包干收费标准为:景观设计面积100㎡以下按10000元/套计收;景观设计面积100-200㎡按20000元/套计收;景观设计面积200-800㎡,按25000元/套计收。具体设计程序、工期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按实际委托套数结算。八、合同终止和解除。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合同,唯以下情况除外:8.1.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8.2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的合同中途解除,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依据合同6.1.1条款设计阶段占费用比例结算设计费用。8.2.1属于甲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理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之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计算支付设计费用。8.2.2乙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理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乙方需双倍退回所收取的合同定金。十、违约责任。10.1由于甲方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结付设计费用,延期三十天内,甲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按合同约定设计费用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2乙方自身原因延期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延期十五天内乙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该部分设计费用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天,乙方应承担该部分设计费用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10.3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外,甲乙双方随意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赔偿金额为合同约定设计费用的10%。10.4在甲方付清阶段应付设计费用之前,设计版权归属乙方所有,甲方不具有该阶段的设计成果的使用权,若甲方将该成果用于其对外宣传、工程招标或施工使用,甲方应就此侵权行为向乙方支付应付阶段设计费20%的违约金。十一、其他事项。11.1本合同解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2010年10月22日,恒润公司转账支付怡境公司定金306000元。2012年1月13日、3月2日、恒润公司分别转账支付怡境公司177658.5元、177658.5元。2012年4月1日,恒润公司签收怡境公司一期施工设计图纸。2012年6月4日、2012年8月29日,恒润公司分别转账支付怡境公司53253.6元、199404.9元。2015年4月9日,怡境公司通过EMS邮政快递向恒润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支付潍坊浮烟山地块景观设计合同设计费用的律师函》,内容:恒润公司与怡境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签订了《山东潍坊浮烟山地块景观工程设计顾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签订后,怡境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先后完成并向恒润公司交付了:1、一期园景概念方案(41802平方米)、方案成果(41802平方米)、扩初(43867平方米)及施工图(42422平方米)设计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且已得到恒润公司认可,怡境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施工阶段现场服务;2、二期概念方案(40020平方米)设计成果,恒润公司非因怡境公司原因对该部分成果至今未予以确认。按合同6.2条“付款方式-付款金额-方案成果、扩初、施工图阶段的付款均按分期实际设计面积计算”的约定,在一期扩初阶段实际设计面积超过方案阶段设计面积2065平方米(43867-41802=2065平方米)、施工图阶段实际设计面积超过方案阶段设计面积620平方米(42422-41802=620平方米)的情况下,恒润公司仍按一期方案阶段面积41802平方米支付扩初和施工图阶段设计款,尚欠的扩初阶段差额面积设计费2065*17*25%=8776.25元、施工图阶段差额面积设计费620*17*25%=2635元,恒润公司至今仍未付给怡境公司。恒润公司相关人员曾多次透露,恒润公司有意终止双方之间的合同,但恒润公司一直没有向怡境公司出具正式的书面解除确认文件。目前,一期扩初阶段和施工图阶段的面积差额设计费恒润公司一直不肯支付、二期概念阶段设计成果恒润公司也一直没有确认,更没有指示是否继续二期的后续设计工作。合同因恒润公司原因,从2013年至今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恒润公司与怡境公司签订的《山东潍坊浮烟山地块景观工程设计顾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怡境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恒润公司提交了各阶段的设计成果,并获得恒润公司认可,恒润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怡境公司足额支付设计费。如恒润公司决定终止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及时主动告知,避免给双方工作开展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在恒润公司项目长期未能推进的情况下,恒润公司应实事求是地秉持“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先结清怡境公司已完成的设计阶段成果设计费,再行协商合同终止或继续的后续问题处理。鉴此,向恒润公司郑重声明如下——请恒润公司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一周内:①向怡境公司书面明确是否终止《山东潍坊浮烟山地块景观工程设计顾问合同》;②向怡境公司支付一期扩初阶段差额面积设计费8776.25元、施工图阶段差额面积设计费2635元;③根据合同6.3.6条向怡境公司结清一期施工阶段服务设计费42552*17*10%=72151.40元;④根据合同6.1.1条向怡境公司结清二期概念方案阶段差额款34017元(说明:恒润公司已付二期定金40020*17*15%=102051元,概念方案阶段恒润公司应结付设计费为40020*17*20%=136068元,因此恒润公司尚欠数额为136068-102051=34017元)。以上②、③、④项合计:8776.25+2635+72151.40+34017=117579.65元。如恒润公司未在以上期限内足额付款117579.65元,及对是否解除合同进行回复,本律师将根据怡境公司的另行委托,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追偿恒润公司设计欠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足额支付设计费而使用怡境公司设计成果违约金等违约责任。2015年4月28日,恒润公司针对怡境公司上述律师函作出《的复函》,函称:一、我司应支付的一期景观设计费用及增加的设计费用。1、贵司已完成一期的景观设计工作,含方案概念、方案成果、扩初、施工图四个阶段,一期景观的实际设计面积为42442平方米,即我司应支付的一期景观设计费用为42442平方米×17元/平方米=721514元。2、增加设计工作的3套样板房设计费用共计75000元。3、对于二期的概念方案设计费,由于贵司提供的仅为草案,并没有得到我司的书面确认,根据本合同第6.2条“甲方确认乙方所提交的方案成果设计图纸后十天内支付”以及第6.3.2条“乙方在完成阶段工作内容后,应提交请款函件及相应的确认凭据向甲方申请设计费用”的约定,我司有正当理由不向贵司支付所要求的二期概念方案设计费。因此,根据贵司已完成的设计工作,我司应向贵司支付设计费合计796514元。二、我司已向贵司支付的费用。1、合同签订后,我司已一次性向贵司支付总设计费用(按总设计面积120000平方米计算)的15%即306000元作为定金。2、我司已按暂定设计面积支付一期方案阶段、扩初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用532975.5元。3、已支付3套样板房设计费用共75000元。因此,我司已向贵司支付的设计费共计913975.5元。三、我司没有拖欠设计费用。1、根据第一、二点的费用计算支付分析,我司已支付的费用超出我司应支付的费用117461.5元。2、根据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我司支付的定金306000元是按整个项目设计面积120000平方米计算支付,该定金足以抵扣双方一期尚未结算的设计费用,所以我司并非如贵司律师函中所称拖欠设计费用。四、贵司扣除一期结算设计费用后应返还我司定金117461.5元。我司由于政府原因,未能批准我司项目一期面积以外的用地申请,该客观原因致使贵我双方的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我司也多次向贵司表明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及终止合同的意愿,实际上贵司也终止了合同的设计工作。因此,贵我双方只需要按已完成的实际设计面积结算设计费用。因追讨未果,怡境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关于恒润公司已付款,恒润公司称已付款数额为913975.5元,其中一期设计费532975.5元、定金306000元、三套样板房设计费75000元。怡境公司确认其收到上述913975.5元,但认为:根据合同8.2.1条的约定,恒润公司支付的后续项目的定金应由其没收,不应抵扣设计费;三套样板房设计费75000元虽在合同范围内,但与本案纠纷无关,其未就该部分提起诉请。关于合同解除事宜,庭审中怡境公司表示根据恒润公司2015年4月28日复函,双方合同已解除;恒润公司则表示,双方未就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合同并未解除。在一审法院2017年3月14日的庭询中,怡境公司、恒润公司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关于二期设计成果,怡境公司提供恒润公司方人员2013年5月15日“山东潍坊中泰浮烟山二期环境景观概念设计(电子版)”的签收记录一份。恒润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怡境公司提交的只是方案概念而非设计成果。怡境公司针对恒润公司以上陈述表示:我方主张该签收记录为方案概念的设计成果,根据合同第6.1.6条,方案概念设计成果包括在方案设计阶段的其中一个阶段,另外一个阶段为方案成果,我方主张完成方案概念阶段的设计工作即方案设计阶段的第一个阶段,该部分设计费占总费用比例为20%。关于一期设计费,怡境公司、恒润公司均确认为721514元(42442平方米×17元/平方米)。恒润公司提供潍坊市规划局于2012年8月10日向其出具的《关于潍坊浮烟山国际风筝放飞场房产二期(B区)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拟证实由于规划部门的原因潍坊浮烟山二期项目规划方案未经审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关于潍坊浮烟山国际风筝放飞场房产二期(B区)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其中载明:关于浮烟山二期(B区)项目,仍然延续了A区一期的规划理念,无法达到市委、市政府提升建设品质的要求……请尽快按要求修改二期规划方案,并提报A区一期项目整合方案。对此,怡境公司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该证据显示规划部门要求怡境公司优化规划而并非变更规划,造成怡境公司、恒润公司双方之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并非规划部门造成,而是恒润公司原因造成。另,在一审法院2017年3月14日的庭询中,恒润公司称涉案项目仍在向当地规划部门申报规划阶段,当地规划部门还没回复。一审法院认为:怡境公司与恒润公司签订的《景观工程设计顾问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从合同履行的情况看,双方合同签订于2010年10月,合同签订后恒润公司在2012年8月29日前共支付了913975.5元(含定金306000元及三套样板房设计费75000元),怡境公司于2012年4月1日向恒润公司提供了一期设计成果,2013年5月15日恒润公司签收了怡境公司二期概念设计成果,没有证据反映在2013年5月15日前怡境公司、恒润公司对对方的履行行为提出异议。至2015年4月,怡境公司向恒润公司发函指出因恒润公司原因导致2013年至今合同履行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要求恒润公司明确是否决定终止合同以及足额支付怡境公司已完成的设计成果的设计费117579.65元等。同月恒润公司在其回函中称由于政府未能批准其项目一期面积以外的用地申请,客观导致双方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其也曾多次向怡境公司表明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及终止合同的意愿等。此后双方因设计费结算等事项未能协商一致,导致本案诉讼。其次,根据潍坊市规划局于2012年8月10日向恒润公司出具的《关于潍坊浮烟山国际风筝放飞场房产二期(B区)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证实恒润公司在其上述回函中提及的由于规划部门未批准恒润公司的规划设计方案导致合同所涉房地产开发项目无法推进的事实。综上,怡境公司在履行合同一节并无不当,相反因恒润公司一直未能通过规划部门的规划审批导致双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恒润公司在其2015年4月的回函中也确认合同因上述原因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及恒润公司因此曾多次提出终止合同,而上述原因显然并非双方约定及法定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恒润公司应自行承担因案外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应归责于恒润公司。本案中怡境公司、恒润公司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属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予以照准。怡境公司、恒润公司双方对设计费的结算及恒润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付款、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等问题存在争议。对此,怡境公司、恒润公司双方确认怡境公司完成的3套样板房设计费为75000元及恒润公司已支付了该费用,怡境公司、恒润公司双方亦确认怡境公司完成的一期设计成果设计费为721514元及恒润公司已付款项合计913975.5元。关于恒润公司已付的定金306000元是否应抵扣设计费的问题。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及“属于甲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理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之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计算支付设计费用”,鉴于双方合同已履行了一部分,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定金依约已转化为设计费。怡境公司称因恒润公司违约故其有权没收定金,缺乏理据,不予采信。另外,关于二期概念设计成果应否及如何计费的问题。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各阶段设计图纸后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审定并回复意见,视为接受并认可该阶段设计成果”、“方案设计阶段(方案概念20%、方案成果20%)占费用比例40%”及设计费单价为17元/平方米,本案中恒润公司已于2013年5月15日恒润公司签收了怡境公司二期概念设计成果,没有证据显示恒润公司在收到上述设计成果后依约审定并回复意见,且恒润公司在其2015年4月的复函中明确合同约定的二期面积为40020平方米,故怡境公司要求二期概念设计成果按136068元(40020平方米×17元/平方米×20%)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恒润公司应付的一期、二期设计成果设计费合计857582元(721514元+136068元),恒润公司已付款项913975.5元中扣除双方无争议的三套样板房设计费75000元后为838975.5元,因此恒润公司还应支付怡境公司设计费18606.5元(857582元-838975.5元)。同时恒润公司依约应向怡境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综合本案案情,违约金的计算,应以18606.5元为本金,按0.2%/日的标准,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怡境公司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1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对怡境公司超过上述数额的设计费的诉请以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怡境公司要求恒润公司支付项目一期施工图付款阶段逾期付款违约金44137.93元的诉请。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恒润公司已于2012年4月1日签收怡境公司提供的一期施工图图纸,怡境公司诉称恒润公司依约应在2012年4月11日前付清上述款项,但直至2012年8月29日才付清款项。鉴于怡境公司未举证其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曾向恒润公司主张过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恒润公司辩称该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予以采信,对怡境公司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合同约定任何一方随意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赔偿金额为合同约定设计费用的10%。上述赔偿金实为违约金。上述条款中的“随意”应理解为没有合法正当的理由。如上所述,本案合同解除归责于恒润公司,怡境公司并由此丧失了合同正常履行的预期收益,怡境公司要求恒润公司支付相当于设计费用10%的赔偿金204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怡境公司与恒润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签订的《景观工程设计顾问合同》;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恒润公司支付怡境公司设计费1860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606.5元为本金,按0.2%/日的标准,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恒润公司支付怡境公司违约金204000元;四、驳回怡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一审案件受理费8270元,由怡境公司负担3350元,恒润公司负担4920元。经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另,双方当事人确认案涉合同为分期、分阶段设计施工合同,对一期设计施工的合同履行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关于恒润公司应否支付怡境公司二期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本案中,恒润公司对于其公司已于2013年5月15日签收怡境公司二期概念设计成果,且未在收到上述设计成果后依约审定并回复意见的事实并无提出异议,依据案涉合同第3.5.1“甲方在收到乙方各阶段设计图纸后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审定并回复意见,视为接受并认可该阶段设计成果”的约定,一审法院判令恒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二期概念设计成果设计费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恒润公司上诉主张二期概念设计成果付款条件未成就,与上述约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此外,案涉合同在怡境公司提交二期概念设计成果后没有继续履行系因恒润公司一期面积以外的用地申请至今未获政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导致,恒润公司经怡境公司书面催告后一直不予结算支付该部分设计费用,一审判令恒润公司支付自怡境公司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往来函件及恒润公司陈述,案涉合同因恒润公司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一审判决认定合同解除应归责于恒润公司、恒润公司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但考虑案涉合同为分期、分阶段设计施工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一期设计施工已按约履行的事实没有异议,依据公平合理原则,恒润公司应承担的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应限于合同未履行部分,即恒润公司承担的该部分违约金应为131848.6元[(2040000元-721514元)×10%=131848.6元]。一审判决判令恒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设计费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实体处理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恒润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其相应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唯实体处理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707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70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潍坊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131848.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270元,由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负担5210元,潍坊恒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上诉人潍坊恒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18元,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负担154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淑敏审判员 陈珊彬审判员 杨晓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陈媛林飘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