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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邢兰雪与曾昭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兰雪,曾昭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兰雪,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昭人,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上诉人邢兰雪与被上诉人曾昭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8民初7189号民事裁定,驳回邢兰雪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邢兰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曾昭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邢兰雪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曾昭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由于被上诉人曾昭人已撤回起诉,故本案管辖权异议已无审查必要,原审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民初7189号民事裁定;二、准许曾昭人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