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白国春与白香林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国春,白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白国春,男,汉族,1968年0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白香林,女,汉族,1969年02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国春与被执行人白香林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香林私下已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白国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白香林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微信公众号“”